融资租赁与一般租赁比较的区别
一、融资租赁与一般租赁比较的区别
(1)租赁程序方面存在差异。
在日常运营中,经营性租赁所涉及到的设备主要由租赁公司依据市场需求进行挑选,随后再转向寻求适合的承租企业作为合作伙伴;
相比较之下,融资租赁则更多地反其道而行之,即由承租企业提出开发特定设备的需求或者自行从制造商或销售商处决定所需装备。
(2)租赁期限截然不同。
相较之下,经营租赁的租期通常较短暂,往往不足以覆盖资产的整个有效使用周期;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相对较长,基本能够接近甚至涵盖资产的有效使用周期。
(3)设备维护及保养的责任归属各异:在经营租赁模式下,租赁公司需承担起设备的维护及保养工作;而在融资租赁模式下,设备的维护及保养责任则主要落在了承租企业身上。
(4)租赁期满后设备处理方式迥异:当经营到期时,承租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将被租赁公司回收;而在融资租赁合同结束之后,企业则可选择以极低的“名义货价”(即相当于设备残值的市场售价)来保留该设备。
(5)租赁的本质存在显著区别。
经营租赁实际上并未完全转移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收益;相比之下,融资租赁的核心在于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收益都转移到了承租人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本质差异在于:前者是由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设备采购,然后租赁给承租方使用,在此过程中,承租方需按期向出租方支付相应的租金;然而后者则是承租方将自身拥有的固定资产出售给出租方,随后再以租赁形式重新获得使用权,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承租方还需要支付租金。
通过这种回租模式,承租方可以在成功出售资产之后,仍然能够继续享用该项资产带来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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