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合同与融资租赁区别
一、节能合同与融资租赁区别
节能合同与融资租赁存在以下区别:
(一)合同目的方面
1. 节能合同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节能服务提供节能技术、设备及相关服务,实现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节能服务公司从节能效益中获取收益。
2. 融资租赁的目的是承租人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取设备等资产的使用权,在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可能取得资产的所有权,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手段。
(二)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方面
1. 在节能合同中,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提供节能方案设计、设备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一系列服务,用能单位则按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并支付费用。
2.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承租人负有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且在租赁期间要妥善保管租赁物等。
(三)资产归属方面
1. 节能合同中,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多种情况,可能在节能服务公司,也可能在用能单位,但重点在于节能效益的分享。
2. 融资租赁中,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租赁期满根据合同约定决定是否转移所有权给承租人。
二、小区是否有效
小区租赁合同是否有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一是合同主体。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该小区房屋或场地等,比如是业主本人或者是得到业主合法授权的人或单位。如果出租方没有相应的权利,合同可能无效。
二是合同内容。合同内容需符合规定,不能包含违法违规条款,例如不能约定以违法手段解决纠纷等。同时内容需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三是合同形式。如果法律规定或当地有特殊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双方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可能影响合同效力,但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除外。
总之,只要满足主体适格、内容合法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形式要求等条件,小区租赁合同通常是有效的。
三、租赁合同的退吗
定金是否退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例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方已经支付了定金,但后来承租方无故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或者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重要条款,这种情况下,出租方有权没收定金。
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出租方在收取承租方定金后,又将房屋租给了他人,这属于出租方违约,出租方需要向承租方双倍返还定金。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双方都没有违约,但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者履行,那么定金应当返还。例如,因为政府突然出台政策禁止出租该类房屋,这种情况下,定金应退还承租方。
以上是关于节能合同与融资租赁区别的相关回答,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3~5分钟获得解答!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