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是否要书面合同
一、租赁合同是否要书面合同
租赁合同不一定要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如果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下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租赁合同,这也是有效的。但如果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若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从证据保存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看,即使租赁期限不满六个月,订立书面租赁合同也是比较好的做法,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因缺乏证据而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二、租友合同是租赁合同吗
租友合同不是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租赁的对象是物,例如房屋、车辆等有体物,目的在于对租赁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而租友合同,其租赁的对象是“人”,这种所谓的“租友”行为往往涉及到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比如,租友可能用于欺骗家人朋友,制造虚假恋爱关系等目的,这与租赁合同基于正常的经济活动对物的租赁有本质区别。并且,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将人作为租赁对象不符合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社会道德要求,这种合同在法律上一般是不被认可的。
三、流转合同和租赁合同区别
流转合同与租赁合同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范畴方面。流转合同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在土地等资源流转中常用,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多种流转方式,涵盖的权利转移形式更多样。而租赁合同主要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主要侧重于对物的使用租赁关系。
2. 适用对象方面。流转合同多适用于经营权等特殊权益的流转。例如,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他人经营。租赁合同的适用对象非常广泛,可适用于房屋、设备、交通工具等各类动产和不动产的租赁。
3. 权利转移程度不同。流转合同中的转让等形式可能涉及到权利的完全转移,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原承包人不再享有该权利。而租赁合同只是在租赁期间赋予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权,所有权等根本权利并不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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