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户也需办租赁合同吗
一、深户也需办租赁合同吗
深户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办理租赁合同。
如果深户家庭的孩子入学,特别是就读公立学校,可能需要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因为学校招生时,会根据学区划分和学位安排规则,通过租赁合同等确认孩子是否居住在学区范围内,以保障入学秩序和公平性。
在申请一些保障性住房或公租房时,深户可能同样需要提供租赁合同。这是为了证明其居住状态符合相关住房保障政策的要求,从而确保资源分配给真正有需求的人。
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深户就不需要办理租赁合同,具体是否需要取决于具体事务的要求。
二、怎样分辨租赁合同有效性
分辨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合同主体方面
1. 出租方应为对租赁物有处分权或合法出租权的主体。比如,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所有权人授权的主体才可出租。如果是共有房屋,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2. 承租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
(二)合同内容方面
1. 租赁物需明确。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等。例如房屋租赁需明确具体的房屋地址。
2. 租赁期限应明确。不得违反的强制性规定,如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3.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需确定。租金数额、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要清楚。
(三)合同形式方面
1.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双方签字或盖章需符合法定要求,真实有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三、租赁合同的附属物归谁管
在租赁合同中,附属物的管理归属需要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附属物由承租人管理,那么承租人就有管理的责任,包括对附属物进行日常维护、保管等,同时也要承担因自身管理不善导致附属物损坏等的风险。
若合同约定由出租人管理附属物,出租人则需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如确保附属物处于正常可用状态等。
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与租赁物的使用密切相关且有助于实现租赁目的的附属物,在租赁期间通常由承租人进行合理管理,但是承租人不得损害附属物的基本结构和功能;对于一些基础性的、影响租赁物整体安全和性质的附属物管理责任可能仍由出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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