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与租赁合同区别
一、合伙合同与租赁合同区别
合伙合同与租赁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合同目的方面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管理,以实现合伙事业的盈利等目标。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目的是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获得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权。
(二)主体关系方面
合伙合同的合伙人之间关系紧密,在合伙事务上平等协商,共同决策,对合伙债务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租赁合同双方主要是租赁关系,出租人提供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不对出租人的债务负责,出租人也不对承租人的债务负责。
(三)合同内容方面
合伙合同通常包括合伙事务执行、入伙退伙、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内容。
租赁合同主要涉及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租赁合同补充合同有效吗
租赁合同的补充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
(一)主体适格方面。签订补充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有合法授权的主体,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无相应法定代理人同意下签订补充合同则可能无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签订补充合同的时候必须是真实自愿的,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三)内容合法合规。补充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不能约定以违法犯罪活动为租赁内容。
(四)形式要求。如果原租赁合同有特殊的形式要求,如必须书面、必须登记备案等,补充合同也应遵循相同或类似的形式要求。只要满足这些条件,租赁合同的补充合同就是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租让合同和租赁合同区别
租让合同和租赁合同存在以下区别:
1. 合同目的方面。租让合同往往侧重于对某种权益的让渡,比如土地租让,可能包含土地的开发权等较大权益的让渡,涉及的范围和权限较为广泛;租赁合同主要目的是一方将特定的物在一定期限内供另一方使用并收取租金,侧重于物的使用价值的转移,如房屋、设备租赁。
2. 合同标的方面。租让合同的标的可能涉及权利、资源等宽泛的概念,例如矿山开采权的租让;租赁合同的标的通常是具体的有型物,像汽车、房屋等可被使用的物品。
3. 合同期限方面。租让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因为涉及的权益让渡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来实现价值,例如一些土地租让可能长达数十年;租赁合同期限长短不一,但相对来说短期租赁更为常见,不过也有长期设备租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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