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租金的租户具有优先购买权吗
一、拖欠租金的租户具有优先购买权吗
在一般情况下,拖欠租金的租户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这一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对于拖欠租金的租户而言,若其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比如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在这种违约情形下,租户的优先购买权会受到限制甚至丧失。
一方面,优先购买权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承租人在租赁关系中的稳定利益以及合理预期,但拖欠租金破坏了租赁关系的正常履行,违背了合同约定。另一方面,若允许拖欠租金的租户依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出租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当租户不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正常履行租赁合同义务,包括按时支付租金等,才能够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不交租金也不搬走怎么办理
面对承租人不交租金也不搬走的情况,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是协商解决。尝试与承租人沟通,了解其不交租金且不搬走的原因,如经济困难等。若能协商一致,可制定还款及搬离计划,以和平方式解决纠纷。
二是发送催款及腾房通知。以书面形式,如挂号信、快递等方式,向承租人发送催款通知和腾房通知,明确告知其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租金并搬离房屋,保留相关凭证。
三是提起诉讼。若承租人在通知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可向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如有约定),并腾退房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四是申请。若承租人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仍不执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采取强制腾房等措施,以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三、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方是按照定额扣除吗
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是按照定额扣除的。具体规定如下:
1. 、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 除上述城市以外,市辖区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定额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并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同时,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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