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如何对租赁物进行约定
一、融资租赁合同如何对租赁物进行约定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的约定至关重要,通常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租赁物的基本信息。需明确租赁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性能等具体信息,确保租赁物特定化、明确化,避免因描述不清产生争议。
(二)租赁物的所有权。应约定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租赁期满后,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比如可以约定租赁期满承租人支付一定价款后取得所有权,或者租赁物仍归出租人所有等。
(三)租赁物的交付。要明确租赁物的交付时间、地点、交付方式等,同时规定交付时双方应进行检验,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的质量、性能等要求。
(四)租赁物的维护与保养。约定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护、保养责任由哪一方承担,以及相应的费用承担方式等。
(五)租赁物的保险。可约定是否对租赁物进行投保,由哪一方负责投保及保险费用的承担等事项。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有多久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当一方认为自身权利被侵害,比如出租方未按约定提供租赁物、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等情况发生时,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情况以及明确义务人的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不过,存在一些可能导致、中止的情形。例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此,在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需关注诉讼时效及相关影响因素,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履行的条件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履行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租赁期限届满。当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结束时,合同自然终止,承租人应按约定返还租赁物或根据合同约定处理租赁物归属。
(二)双方协商一致。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平等协商,就提前终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可终止履行。
(三)出现法定解除事由。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四)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可约定特定解除条件,当这些条件满足时,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履行。总之,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履行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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