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责方没买交强险,受害人只能自认倒霉吗?
"哐当"一声巨响,李女士的新车被追尾了,交警认定后车全责,但对方司机支支吾吾掏出手机:"我...我的交强险上周刚过期...",这样的场景每天都在全国各地上演,当交通事故遇上全责方"裸奔",受害人如何维护权益?法律究竟如何破解这个赔偿困局?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交强险是机动车必须投保的法定险种,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上路,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但现实往往更复杂:有的车主恶意脱保,有的因经济困难断缴,还有的像案例中的司机那样处于保险空窗期。
核心赔偿原则是"责任不因保险缺失而免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受害人有权要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这意味着即便对方没有保险,也要按交强险标准(现行限额20万元)先行赔付。
具体操作分三步走:
- 立即固定证据:报警记录、事故认定书、医疗票据缺一不可
- 协商赔偿方案:可要求肇事方在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费1.8万+财产损失2千+伤残赔偿18万)先行赔付
- 司法救济途径:若协商不成,可起诉要求肇事方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索赔
有个典型案例值得注意:2022年杭州某法院判决中,未投保交强险的电动车全责方,被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伤者12.8万元,超出部分按70%责任比例赔偿,这印证了法律不会因保险缺失而减轻责任方的赔偿义务。
【建议参考】
- 车主务必按时续保交强险,避免"裸奔"面临双重风险
- 事故受害人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责任方转移资产
- 协商时注意保留录音、微信记录等证据
- 伤残案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确保赔偿项目完整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民法典》第1213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小编总结】 交通事故遭遇"裸奔"责任方绝非绝境,法律赋予的双重保障机制就是破局关键,记住三个要点:证据链要完整、索赔顺序要正确、司法程序要果断,无论是作为车主还是行人,既要严守投保义务,也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毕竟,保险可以过期,但法律责任永远不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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