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租赁合同如何约定
一、城镇租赁合同如何约定
城镇租赁合同的约定需要涵盖以下重要方面:
(一)当事人信息
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姓名或名称、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确保双方身份可识别。
(二)租赁房屋相关情况
1. 房屋地址要详细准确,包括具体的门牌号、小区名称等。
2. 房屋的面积、户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等情况需明确列出,例如是否配备家具、家电,数量和状况如何。
(三)租赁期限
明确约定租赁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同时对续租、提前解约等相关事宜作出规定,比如续租的条件、提前解约需承担的责任等。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 租金金额应明确,包括是否含税。
2. 租金的支付周期,如月付、季付或年付。
3. 支付方式,如现金、银行转账等,还可约定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
(五)房屋的使用与维护
1. 约定承租方对房屋的使用用途,是否可进行改造装修,如需装修应遵守的程序。
2. 双方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正常损耗与人为损坏的界定等。
(六)违约责任
明确双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等。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可约定通过或诉讼解决争议,若选择仲裁,需明确仲裁机构名称。
二、租赁合同是否优先
在特定情形下租赁合同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如果是方面,存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即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体现出租赁合同相对于新所有权人的物权具有一定优先性,新的所有权人不能以自己取得所有权为由随意解除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应当在租赁期限内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义务。
然而,这种优先性也不是绝对的。例如,若租赁合同本身是无效的,比如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法定无效情形时,就不存在所谓的优先性;或者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不再享有基于租赁合同的相关优先权利等。同时,如果涉及特殊情况,如依法查封拍卖等程序,可能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租赁合同的效力和优先性进行综合判定。
三、租赁合同押金如何退
租赁合同押金的退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正常退还情况
1. 如果租赁合同期满,租户没有违约行为,例如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按时缴纳租金等,那么房东应当全额退还押金。在这种情况下,租户在租赁期结束时交回房屋钥匙等相关物品,经房东检查房屋无损后,房东就应退还押金。
2. 若在租赁期间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且没有约定押金不予退还的特殊情形,房东也应退还押金。
(二)押金不予退还的情况
1. 租户存在违约行为,如未经房东同意擅自转租、对房屋造成较大损坏(超出正常损耗范围)、未按时支付租金等,房东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部分或全部押金作为赔偿。
2. 如果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某些情形下押金不予退还,且租户出现了这些情形,房东可以依据合同规定处理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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