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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双方如何称呼

合飞律师2个月前 (04-09)普法百科3

一、租赁合同双方如何称呼

在租赁合同中,将自己拥有财产出租给他人使用的一方称为出租人,而使用他人财产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这是租赁合同中对双方的基本称呼。这种明确的称呼有助于确定双方在租赁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可能发生的纠纷解决过程中,清晰地表明各自的身份和角色。

二、融资租赁合同公正吗

融资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合同类型,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是公正的。

从订立主体来看,出租人和承租人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则是无效的。

就合同内容而言,需明确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基本信息,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等条款。只要这些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融资租赁合同就是公正有效的。

同时,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决。

三、如何确定租赁合同管辖

确定租赁合同管辖有以下方式:

1. 合同有约定的情况。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按照约定的法院确定管辖。例如,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某基层法院管辖,只要该法院符合级别管辖等要求,就以其为管辖法院。

2. 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如果是不动产租赁,也就是等,不动产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动产租赁,如车辆租赁等,履行地的确定则要根据租赁物的交付地点、使用地点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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