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都有哪些类别
一、租赁合同都有哪些类别
租赁合同主要有以下类别:
1. 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动产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动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例如设备租赁。不动产租赁则是以不动产为租赁物,如房屋租赁。
2. 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是指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合同。不定期租赁是指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的租赁合同。
3. 一般租赁与特殊租赁。一般租赁是指按照常规方式进行租赁交易的合同。特殊租赁包括融资租赁等,融资租赁是一种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特殊租赁形式,涉及三方当事人,与普通租赁在交易结构、法律关系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二、融资租赁合同能否成立
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成立,主要看是否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其一,要有适格的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订立合同并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其二,达成租赁物相关的协议。包括明确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基本情况。
其三,租金条款。双方需就租金的构成、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达成一致。
其四,租赁期限。要确定租赁期限的长短,租赁期限应当明确约定。
其五,合同的订立形式。一般而言,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也可成立。
如果满足以上这些基本要素,融资租赁合同通常是可以成立的。
三、房屋租赁是否需要合同
房屋租赁最好签订合同。
从法律角度看,虽然口头约定在一定情况下也可成立租赁关系,但合同具有诸多重要意义。其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租金金额、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能有效避免日后双方就这些基本事项产生争议。其二,在发生纠纷时,合同是最有力的证据。比如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其三,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房屋的维修责任、是否可以转租等,合同也能够清晰地作出约定。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一旦产生争议,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会变得十分复杂且困难,可能导致双方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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