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是怎样的
一、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是怎样的
经营场地租赁合同通常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基本信息,明确双方的主体身份,包括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租赁场地的具体信息,如场地的位置、面积、范围等,要精确界定租赁范围,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租赁期限,起止时间需明确,同时可约定续租、优先续租等相关条款。
租金及支付方式,规定租金的具体金额、支付周期(如月付、季付、年付等)以及支付的具体日期、方式(如转账、现金等)。
场地的使用用途,限定承租方只能将场地用于约定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出租方需保证场地的适租性,承租方需合理使用、爱护场地,按时支付租金等。
场地的维护与修缮责任,明确哪一方负责场地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出现损坏时的修缮工作。
违约责任,约定双方若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
合同的解除条件,如遇不可抗力、一方严重违约等情况下,双方可的相关规定。
二、附期限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附期限租赁合同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解除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期限届满前,若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租赁房屋因地震严重损毁无法继续使用;或者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像承租人明确告知不再支付租金且无正当理由。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即使是附期限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只要协商内容不违反的强制性规定,该解除行为就是有效的。
三是约定解除条件成就。若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特定的解除条件,当这些条件满足时,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总之,附期限租赁合同并非绝对不能解除,需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定或约定来判断是否可以解除。
三、改变租赁用途能否解除合同
改变租赁用途能否解除合同,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是看租赁合同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那么承租人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构成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合同约定房屋仅用于办公,承租人却将其用于餐饮经营,出租人可据此解除合同。
二是考虑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若改变租赁用途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出租人也可解除合同。比如,将住宅租赁房屋用于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反了相关安全法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三是若改变租赁用途对租赁物造成损害或影响其正常使用,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出租人也有权解除合同。例如,改变用途导致租赁房屋结构损坏等。
但若承租人改变租赁用途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那么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总之,是否能解除合同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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