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租赁合同是怎样的
一、无效租赁合同是怎样的
无效租赁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例如,出租方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诱使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且损害国家相关利益,该合同无效。
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比如,出租方与承租方为逃避债务,恶意签订虚假租赁合同,将财产转移,损害利益。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名为租赁房屋,实际是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订立的租赁合同。
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像租赁用于等违法经营场所的合同,因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
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租赁未经合格的房屋用于经营,违反相关消防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当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租赁合同是否为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租赁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例如,当双方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确定了租赁的具体事项,即便此时租赁物尚未实际交付给承租人使用,该租赁合同在法律上已然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出租人有义务在约定时间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则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等。
综上,租赁合同符合诺成合同的特征,属于诺成合同。
三、人过世后租赁合同会作废吗
人过世后,租赁合同一般不会直接作废,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是看合同性质。若为普通的房屋、设备等租赁合同,且不涉及人身专属性质的权利义务,在租赁期限内,合同通常继续有效。因为合同是出租方与承租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其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承租人死亡后,与其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使用,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二是看合同约定。若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比如明确约定承租人死亡时合同自动终止等条款,那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是看继承人态度。若继承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出租方无异议,合同可继续履行;若继承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那么在与出租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租赁合同。总之,人过世后租赁合同是否作废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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