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发票能否拒绝支付适用租赁合同的抗辩权
在租赁合同中,不开发票能否作为拒绝支付租金的抗辩权,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方面,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是出租人的附随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附随义务一般不能对抗主合同义务。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仅仅因为出租人未开具发票,就直接拒绝支付租金。因为租赁合同的核心目的是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支付租金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对应义务。
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开具发票是支付租金的前提条件,那么在出租人未履行开具发票义务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据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时拒绝支付租金,直到出租人开具发票。
此外,即使承租人不能以不开发票为由拒绝支付租金,但如果出租人拒绝开具发票,承租人可以通过向税务机关举报等合法途径,要求出租人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并可能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转租赁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商铺转租赁合同涉及诸多法律规定,主要如下:
(一)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若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转租。
(二)转租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超出期限后次承租人应腾退房屋。
(三)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次承租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代偿请求权。若因承租人拖欠租金等原因,出租人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次承租人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租金和违约金等,可请求承租人返还代偿款项。
总之,在进行商铺转租时,各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自权利义务,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三、当事人约定了违约能否使用买卖不破租赁
在当事人约定了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下,能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需具体分析。
一方面,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在租赁期间发生了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一般情况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应当适用。即使当事人约定了违约解除合同,但只要违约情形尚未实际发生,租赁合同仍处于正常履行状态,新的所有权人应当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例如,中,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承租人在无违约行为时,其租赁权应受保护。
另一方面,若违约情形已经实际发生,且根据约定合同已合法解除,那么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此时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再适用。因为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后,租赁关系不复存在,新的所有权人无需受原租赁合同约束。
总之,判断能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关键在于租赁合同在所有权变动时是否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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