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抗辩权的法律效力有哪些)_重复
【案情】2010年10月2日,李某、肖某共同向吴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2015年2月27日,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肖某共同偿还贷款本息。李某没有出庭参与诉讼。肖某在庭审中主张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认为,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暂停、中断或延期的原因。[争议]肖某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有效性是否适用于李某,法院应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被告肖某在诉讼中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导致债权消灭。因此,被告李某应免除还款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根据第《民法通则》号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截至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超过两年。吴某对两被告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主张针对诉讼时效的抗辩权而被消灭。因此,法院应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意见二:被告人肖某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具有肖某阻断吴某债权的效果,并不导致债权消灭。而且,这种阻止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抗辩权不能适用于被告人李某。法院应判决李某承担还款责任。诉讼时效届满后,被告人肖某、被告人李某均有权针对诉讼时效拒绝履行债务进行抗辩。被告人肖某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权。因此,被告肖某不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某未主张诉讼时效。被告人李某享有辩护权,因此应承担还款责任。【评】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1、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效力是两个层次的复合结构。第一层次是诉讼时效发生的直接后果。债务人获得拒绝支付其应当支付的权利,即针对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对于债权人来说,就债权而言,债权不产生任何影响,债权仍然是完整的债权。由此可见,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消除权利本身或剥夺权利人的权利,而是为义务人提供保护手段。第二层次是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效力。债务人主张抗辩权的,其主张权利的权利被封锁,债务人免除履行。2、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审判时效。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权属于私权,是否行使属于辩护人的自由行为范围。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院不能主动适用有关诉讼时效抗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抗辩时效的,人民法院不得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说明,并积极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审理。3、被提起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仍可以作为其他权利抗辩的依据。如上所述,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后果是债务人阻止了债权人的请求,免除了债务人的履行义务,但并不消灭该权利本身。因此,即使权利人提出时效抗辩,该权利仍然存在,可以作为其他权利的抗辩依据。第《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号规定“被提起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仍可以作为其他权利抗辩的依据”,这也是目前国际上的共识。4、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其对人身的影响是相对的。诉讼时效届满后,只要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并不一定会发生债权受阻的后果。
在债务人众多的情况下,其中一方的诉讼时效抗辩的效力,或者其中一方放弃时效利益,不会对其他人产生影响,即主张债权。诉讼时效抗辩仅具有相对效果。本案中,被告人肖某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其效力不能适用于被告人李某。综上所述,诉讼时效抗辩的效力是相对于人而言的。本案中,被告肖某主张抗辩时效,但其效力不能适用于被告李某,仍应承担还款责任。(作者单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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