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案由谁立案
一、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案由谁立案
涉及信用卡欺诈行为的案件依照国家相关必须由受法院指派并获得授权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
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发现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实际情况或可疑对象,均有权利且有义务向当地的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如实报告或进行检举揭发。
当公安机关接收到相关的报案信息或者自行找到犯罪行径有所端倪之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展开立案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事诈骗附带受害人可以不出庭吗
在涉及到刑事诈骗行为的伴随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倘若受害者本人身为该类诉讼中的法定原告人,他或她通常需要亲自出席庭审以参与其中。
然而,如果受害方已经得到了具体而且充分的授权允许特定辩护律师代表其进行相关的诉讼程序,那么,受害者本人则可以无需亲自出席庭审活动。
但是,若受害人无代理人进行代理,并且自身也不出席庭审的话,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法院极有可能将其视为自动撤回诉讼请求而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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