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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

合飞律师2个月前 (04-08)普法百科3

法院支持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发生违约,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并不自动解除,应由受害方作出选择,但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允许解除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融资租赁物损坏了,由谁承担损失

按照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融资租赁物损毁损毁、灭失的时间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1、融资租赁物在出卖人交付之前,损毁灭失的,其损失由租赁物的出卖人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融资租赁物在交付前损毁灭失的,其后果应由出卖人承担,出租人、承租人之间不产生关于租赁物的赔偿或补偿关系。也就是说,在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这时融资租赁物损毁的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在融资租赁期间或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其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换而言之,这期间租赁物损毁灭失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同时如果承租人仍然愿意继续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则出租人无权要求其他补偿,也不能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倘若承租人因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而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租赁物折旧情况对出租人予以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按规定,若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应该按照约定来确定该由谁承担租赁物损毁灭失的损失。

3、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以后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损失,同时因租赁物所有权已经属于承租人,出租人无权获得补偿。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法院支持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等情形。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合飞律师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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