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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伤残等级鉴定会得到法院支持吗知乎(精神伤残等级鉴定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合飞律师3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6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只能评估人身伤害和致残程度吗?如果精神残疾程度高于身体伤害程度怎么办?如果身体伤害和伤残无法成功评估,但交通事故确实给伤者造成重大精神损害,是否可以单独进行精神伤残评估?

判决案件

案例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苏民申6027号

经审查,该院认为,常州德安医院法医鉴定所受一审法院委托,进行了甲级伤残等鉴定。本实验室具有法医鉴定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资质。对A作出的法医咨询意见是基于《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而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需要系统的精神科专科治疗。《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1条第3款规定,四肢瘫痪或三肢瘫痪可评定为一级伤残。第5.2.1条第2.3.4款规定,三肢瘫痪、偏瘫、截瘫可评定为二级伤残。A.颅脑损伤左侧四肢瘫痪,即右上肢肌力4级,左上肢肌力3级,双下肢肌力2级,以上符合一级伤残分级标准。综上,该实验室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有理有据,可以作为结案的依据。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苏民申6233号

经审查,该院认为,涉案南京金陵法医鉴定所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可以鉴定伤残程度、伤后缺勤时间、护理营养期限等。鉴定人的执业范围还包括法医病理鉴定和法医临床鉴定。朱红娟指出,该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鉴定报告不应被接受。经调查发现,本案对余友红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伤害程度进行了精神科会诊检查。咨询者为南京脑科医院法医鉴定所的会诊专家。两位专家均具有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资格。专家会诊意见是“结合原发伤情,确定为颅脑损伤导致的精神障碍,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活动略有受限”。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1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轻度智力低下,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轻度受限。因此,专家意见认为,被鉴定人患有颅脑损伤导致的精神障碍,进行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活动能力轻微受限,构成十级伤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朱红娟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缺乏相应证据,故一、二审法院均未批准重新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粤民深596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涉案两份鉴定意见是否应当采纳的问题。

首先,存在残疾评估的时间问题。2014年8月1日,黄琳珍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2015年5月25日病情稳定出院,2015年7月10日接受法医精神鉴定。可见,黄琳珍接受法医精神鉴定时符合“治疗结束”条件,她受伤已经一年多了。因此,电白第二运输公司、林光海申请再审,主张对黄林珍进行伤残评估的时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号第4.2.2条规定的“精神伤残评估应当在医疗结束后进行,通常是脑损伤后6个月。”规定依据不充分。二审法院认为,涉案鉴定评估的时机合理、有理有据,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国泰实验室的资质问题。据涉案国泰实验室所属《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国泰实验室的业务范围为法医临床鉴定和法医病理鉴定。其中,法医临床鉴定的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评估。虽然电白二运公司和林广海声称国泰实验室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二审法院对电白二运公司及林光海关于国泰实验室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主张不予采纳。不当。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4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苏10民终384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鉴定所、扬州东方医院法医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均具有鉴定资格。他们受一审法院委托,根据何春兰的病史资料、医学影像资料等,综合分析医学档案材料,结合该院鉴定人的检查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司法鉴定许可证》、《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等标准,被评估人何春兰因颅脑外伤患有精神疾病。障碍,日常生活相关活动严重受限,何春兰的鉴定意见为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构成七级伤残;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力低下,日常生活相关活动能力严重受限,构成八级伤残;10根肋骨骨折,断端无明显错位,构成十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旷工期至残疾评估前一天结束。营养期以180天为宜;被认定为部分护理依赖者的认定意见均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具有证明作用。

律师评论

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残疾也属于赔偿范围。精神残疾赔偿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精神残疾的认定依据

精神残疾鉴定依据法医鉴定技术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本规范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残疾评估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尽管本规范所依据的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已废止,但本规范仍然有效且并未废止。

在案例1中,基于法医学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只是规范检验程序的规范。本说明书也是《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中引用的文献之一。检查规范无法表征鉴定结果,即是否构成精神残疾以及具体级别。

2.精神残疾认定程序

精神残疾的认定过程与人身伤害的认定过程相同。可以在诉讼前单方委托,也可以在诉讼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评估时机是一个相对重要且容易引起争议的因素。按照规定,“精神残疾评估应当在医疗结束后进行,通常是脑外伤后6个月”。这里的6个月是指受伤后6个月,而不是完成治疗后6个月。如果治疗在3个月内结束,原则上也可以进行精神残疾评估,但最好在受伤后6个月进行。案例3中,虽然受害人出院不到2个月就接受了精神残疾鉴定,但距离受伤已经一年多了。法院认为,评估时间并不违法。

评估机构的资质也是一个重要条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格,否则鉴定结论无效。案例1、案例2中,评估人具有评估资格,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有效。

法医鉴定机构同时具备鉴定身体伤残程度和精神残疾程度的,受害人只能委托一家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应当在函件中载明鉴定事项的授权范围,否则评估将超出委托范围。这只是无效的。

当然,受害人也可以委托两个不同的法医鉴定机构分别进行人身伤害鉴定和精神残疾鉴定。

3.精神残疾等级的计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将受伤人员的精神残疾程度分为10级,从一级到十级。

计算时,将身体伤害伤残等级和精神伤残等级合并计算,以最高等级为基准,其他等级按规则叠加计算。

现实中,有一种可能是,如果交通事故没有造成身体残疾,但脑外伤导致的精神障碍轻微限制了日常活动能力,则可以评定为十级残疾。如果脑震荡后综合症显着影响日常生活、工作等,则最高伤残等级可评定为10级。

4.精神残疾及旧伤

在评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精神残疾程度时,应当排除原有的伤害和疾病情况。

当存在原有伤害或疾病时,评估者可以首先确定与当前精神状态相当的残疾程度;然后根据原有的伤害或疾病对当前伤残程度的影响进行相应的扣除,最后给出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伤残程度;如果无法区分原伤害或疾病对当前伤残程度的影响,则意味着原伤害或疾病的影响无法评估。

因此,精神残疾的评估应考虑原伤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并作出相应的扣除。

5.精神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都与精神损害有关,但又完全不同。主要体现在:

(一)受害人不同

精神残疾赔偿是指精神损害达到不可逆转的程度,造成精神障碍或者精神问题永久影响个人的生活和社会功能时,行为人依法要求赔偿的数额。精神残疾多为器质性脑损伤,即脑外伤。精神残疾的受害者就是受害者本人。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因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等个人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造成的身心痛苦和异常精神折磨。或者身体、心理受到损害而要求侵权人依法赔偿侵权人精神安慰的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人格权被非法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抚慰费用。受害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

补偿标准不同

精神残疾赔偿金额与残疾程度有关。参照伤残赔偿计算标准计算,金额可达100万元左右。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还与伤残程度有关。一般第一级对应5000元,总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烟火律师认为,精神残疾鉴定和赔偿与人身伤害鉴定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区别。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人们往往往往忽视精神残疾的认定,从而导致应得的利益的丧失,这是一种遗憾。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给大家带来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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