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目前,在大城市中大家租房子对的比较多,而且,在租房期间,有的承租人会为房子增添一些东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需要经出租人同意,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大家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各位读者到合飞律师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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