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是什么(刑事审判中的律师辩护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体现在哪些方面,律师会见权的特征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1、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
该阶段因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和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不同而分为不同情况:
(1)会见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这种情况无需经侦查机关批准,受托律师有权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
(2)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托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2、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权。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未作限制性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除外),只要有辩护律师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派员在场。
3、审判阶段的律师会见内容在审判阶段除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外,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无需由人民法院开具证明,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也不应派员在场。
律师会见被告人有权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做他的辩护人,进一步确定委托关系。
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防卫不适时,是指在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实行的防卫行为。
总的来说,防卫不适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而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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