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制作方法(刑事案件辨认笔录属于何种证据)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刑事案件办案人员伪造辨认笔录怎么办,刑事案件辨认需遵守哪些规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刑事案件办案人员伪造辨认笔录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提出复议,要求重新对笔录程序进行认定,伪造的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且办案人员伪造辨认笔录情况属实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的区别包括什么
(一)诉讼任务不同。
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不同。
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三)权利内容不同。
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
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四)产生根据不同。
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五)诉讼地位不同。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六)权限范围不同。
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
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七)活动名义不同。
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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