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主体是什么
一、刑事处罚主体是什么
在我国,刑罚裁量权的行使主体为人民法院。
对于所有刑事案件的审理,皆由人民法院专责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任何人均不得被判定为有罪。
可以明确地说,刑罚裁量的主体正是人民法院。
而刑事责任的主体则是指那些实施了犯罪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二、刑法刑事处罚人的报告义务怎么规定的
大家可能都听说过,刑法里提到的前科报告其实就是那些曾经犯过罪,并且接受了法律惩罚的人,在特定情况下要接受调查并汇报自己之前的违法行为。
具体来说呢,我们的《刑法》第100条就有这个规定啦,就是说这些人以后要是想啊或者找工作之类的,他们得老老实实告诉人家自己以前到底犯过什么事儿,不能瞒着不说哦。
这里面说的“事儿”,不仅仅指的是主刑,也包括了附加刑,但是呢,如果你是被判了无罪释放的话,那就不算在内了,因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算是受到过刑事处罚嘛。
还有一点特别重要的是,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可是特别照顾的哦。
如果你在犯罪的时候还没满十八岁,而且被判的刑期又只有五年以下的话,那么你就不用去报告你的前科啦。
当然啦,相关的犯罪记录还是会被封存起来的,不会随便给别人看,除非是司法机关为了办案子需要,或者是有相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来查才行。
三、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有哪些
免于被抓的情况就那么几种啦:
1.小事儿一桩,没必要大动干戈,不属于犯罪范畴;
2.报警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限;
3.获得特赦,免去刑罚;
4.特定罪行,需被告知或撤销告知,否则不究;
5.你知道的,被告死翘翘了,抓也抓不到;
6.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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