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落户口有影响吗(夫妻一方拒绝生育怎么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男方拒绝生育是否侵犯女方生育权,有哪些行为侵犯了对方生育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男方拒绝生育是否侵犯女方生育权
不侵犯,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女方单方决定即可。
女方既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生育的权利。
女方单方面选择生育子女,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尽管生育权是双方共有权利,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女性生育子女要历经受孕、怀孕、生产近十个月的时间,而男方生育子女仅发生性行为即可,女性的投入显然更多,因此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
男方的生育决定权与女性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相比,处于下位阶。
如果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男性的生育权应当让步。
即使是女方在生育过程当中,存在欺诈情形,但这种欺诈本身并不会导致对于侵犯男方的生育权利。
反过来说,如果男方要求生下孩子,但女方不同意,也不构成侵犯男方的生育权。
因为出于女性的生理和身体上的考虑,法律是有限保护女性生育权的。
但人工辅助生育的情形另当别论。
在认定亲子关系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可以类推适用规定,即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夫妻间侵犯生育权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侵犯生育权的救济方式有外部侵权救济和内部侵权救济,有权利就有救济,女性生育权的救济是由于女性生育权受到侵犯,为维护权利人在生育上的合法权益,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据一定程序而采取的补救。
1、外部侵权的救济当国家机关侵害女性生育权时,对生育权的救济主要时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恰当的,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直接判决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
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故意或过失致生殖健康受损的,可按侵害健康权身体权来对待,并要求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学原理,健康权和身体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然人拥有健康完整的身体就可以自然生育。
健康也包括生育健康,由于他人的过错致使自然人的生育健康受到损害,影响其正常家庭生活并导致精神痛苦,完全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
因此,担负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身体或健康时,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侵害公民身体权或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2、内部侵权的救济就夫妻间侵害生育权的行为,其救济方法可以有以下几种:
(1)、对有关生育权产生的冲突问题协商解决。
生育权不是夫妻之间的身份权,而是夫妻各自享有的人格权。
夫妻可以就生育权的行使达成新的协议,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法,在一方侵害了对方生育权的情况下,夫妻双方互相体谅,协商解决问题。
(2)、离婚。
如果夫妻一方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却已无法弥合的,或者双方为生育权的享有合行使达不成协议的,可以考虑离婚。
在立法上应当将其作为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生育只能是夫妻合意的行为,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生育或一方私自处分生育权的行为都侵害了另一方的生育权。
如果夫妻对生育权的享有不能达成合意,一方提出离婚,应当准许。
(3)、损害赔偿。
对配偶间侵害生育权的行为,当准予离婚后,受害方还可提出侵权损害赔偿,适用一般的侵权行为救济方法。
女性生育权应当依法收到保护,救济途径也分为外部侵权和内部侵权,无论那种侵权方式,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侵权行为的构成主要体现在违法性、损害造成的后果、存在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从这几种类型进行救济。
侵犯丈夫生育权离婚可以吗
可以的,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制度。
夫以妻私行中止妊娠侵略其生育权为由恳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撑。
夫妻两边因是否生育发生胶葛,致使爱情确已决裂,一方恳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停无效,应按照相关规则处理。
简略地说,夫妻两边均有生育权,夫妻一方回绝生育或者妻子私行中止妊娠虽对另一方的生育权有所侵害,但也是正常行使自己生育权的行为,因而,以此要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根底。
别的,若夫妻由于生育问题产生胶葛,是否判定离婚,依然要以爱情是否确已决裂为判别规范,不能仅以侵略生育权为由判定离婚。
从生理特点上来看,怀孕生子女方天然要付出更多并接受更大的危险。
这种危险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比方妊娠反应大、宫外孕、难产等等,还有精神上的。
如果夫妻之间无法就妻子终止妊娠处理完毕的话,丈夫可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来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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