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诈骗罪如何认定标准
一、债务如何认定标准
债务纠葛或许可以被视为某种形式的欺诈行为,倘若采用了虚伪捏造或者故意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法,从中获取到数量较大的公共财产或私人财富的话,这种行径便可称为诈骗犯罪。
然而,对于债务纠葛是否真的符合诈骗的定义,这需要具体分析行为人是否存在着不偿还的恶意意图。
虽然只要金额超过一定限度,就足以判定其构成诈骗罪,但在主观方面,有时候确实难以进行清晰的界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如何认定与合同欺诈
首先需要观察的是行为人在签署合同时的主体身份问题。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身份是虚假构造或假冒他人的,并且这种行为涉及到严重缺乏商业、无实际办公地址、缺乏足够的资金以及货物来源等方面的不真实因素,那么我们便可以初步断定此种行为可能涉嫌构成罪。
其次,我们要审视行为人在履行合约方面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或者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措施。
例如,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际或者在合约有效期限内拥有充分的货源储备或后续补给渠道,有着稳妥且可靠性较高的资金来源或者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或者在合约有效期内具备寻找货源、筹集资金的潜在可能性,亦或是能够承担起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能力,那么我们就应该认为该行为人具备了履行合约的能力。
最后,我们还需关注行为人在履行合约过程中的诚意表现及其具体行动。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积极地投入到履行合约的工作中去,或者尽管经过努力仍然无法完全或大部分履行合约义务,但是他们自愿归还已经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取的财物,或者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这都表明行为人具有履行合约的诚意和实际行动。
然而,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并未考虑过如何履行合同条款,或者仅仅是为了履行其中的一部分而采取行动,对于剩余的部分却置之不理,甚至拒绝退还已经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得的款项和物资,那么我们就可以判断出行为人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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