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片面教唆犯
一、什么是片面教唆犯
所谓教唆犯,系依据其劝告、利益诱导、指示、怂恿、贿赂、恐吓等方式,将自身的犯罪企图渗透至原本并未产生该意图之人们心中,进而导致这些人听从教唆者的指令,实施与其预期相同的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教唆者便成为身负教唆罪责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的客观层面上,体现为行为人采取了任何可能的手段去鼓动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受其教唆之人最终触犯了(包括预备阶段及实际执行时期在内的)所有被教唆的罪行;此外,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着明确且直接的因果关联性。
这种因果关系既可以表现为一种原因引发一个结果的单一模式,亦可呈现出多种原因导致同一结果的复杂模式。
无论何种模式,只要教唆者的行为与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因果关系,那么教唆者均应视为共同教唆犯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教唆但未实施量刑怎么样
关于教唆未遂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原则,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明确规定,若教唆者所教唆之人在实际行动中未能完成教唆之罪行,对此类教唆罪犯,可以给予相应程度的减轻或从轻惩罚。
教唆未遂,是指教唆者所唆使的对象在事实上并未完成其所教唆的罪行,导致整个教唆行为以失败告终的状况。
在此特别提醒,此类情况下的教唆罪犯属于独立的教唆罪犯,而非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罪犯。
所谓“被教唆者并未完成被教唆之罪行”,具体涵盖以下四种情况:
(1)被教唆者明确拒绝了教唆者的教唆;
(2)被教唆者在接受教唆者的教唆后,实际上并未从事任何犯罪活动;
(3)被教唆者在接受教唆者的教唆后,虽然承诺实施教唆者所教唆的犯罪,但实际上却实施了其他犯罪;
(4)教唆者在对被教唆者进行教唆时,被教唆者已经具备了实施该罪行的决心。
换言之,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并非由教唆者直接引发。
在上述情况下,教唆者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原则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首先,在此情况下的教唆罪犯采取的是从轻主义,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是否给予从宽处罚,需由审判人员依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其次,究竟适用“从轻处罚”原则还是适用“减轻处罚”原则,亦须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三、教唆帮助责任如何认定
依照被教唆者的民事行为能力之异同,可以将教唆行为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为教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实施侵权行为;在此情况下,该教唆者以及与其合作的协助者需与实际的行动实施者共同承担。
而第二类则涉及到教唆和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实施侵权行为。
在此种情境之下,基本的规律是由教唆者和协助者独自承担侵权责任。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若未能充分履行其监护义务时,那么监护人亦须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此时,教唆者及协助者和监护人均需要分担各自应有的赔偿份额。
在设立教唆人和协助人的侵权责任时,需要特别考虑两个因素:首先是教唆行为和伤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其次,协助行为在实质层面上如何推动了伤害行为更容易地进行。
无论是教唆还是协助,都必须是源自于明确的故意动机。
这种故意并非针对最终的损害结果,而是针对伤害行为的发起以及协助行为的执行。
受害者在举证阶段,并不需要论证教唆行为、协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联性问题,仅需证明确实存在这两种行为即可。
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况而言,关于监护人是否应当为此类事件负责以及应当承担何等程度的赔偿责任,则需严格遵守过错责任制的原则。
也就是说,只有当受害者或教唆者与协助者能够成功地证实该监护人未能尽职尽责,才能要求监护人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是关于什么是片面教唆犯的相关回答,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3~15分钟获得解答!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