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未遂吗
一、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未遂吗
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要素严苛,突出强调行为人务必已然实施了相关的销售行为并且所销售的产品确实属于质量低劣之列。在销售环节尚未全部达成,即是说伪劣产品尚未真正实现销售出去,尚未达到既遂的标准之时,理论上确实存在着未遂的可能性。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对于已经开始着手实施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情况,即便尚未实际售出这些伪劣产品,也有可能依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被判定为,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惩罚。法律通过严厉打击这类行为的未遂状态,进一步加强了对广大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的保护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二、是数额犯吗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确实应当作为数额犯对待,因为该罪行的定罪以及量刑标准与涉案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只有在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之后,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且依据销售金额的不同区间,分别适用相应的刑罚幅度。换句话说,销售额的数量级成为了决定本是否成立以及量刑轻重的关键性要素。
三、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利少的是从犯吗
对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从犯之认定,并非仅仅基于其所获取之利润数额而已,更加注重的是实施者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其所处的地位。在这样的大前提下,如果一个行为人在中仅仅发挥了辅佐或者支持性的作用,例如提供相关情报、协助进行销售等,并且其所获得的利润相对较低,那么他很有可能被判定为从犯。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利润的高低并不能直接等同于从犯的身份,真正决定其是否属于从犯的关键在于其在犯罪活动中的实际参与程度以及所发挥的作用。在对案件进行量刑时,将会全面考虑到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主观意图、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其悔过自新的态度等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从而来确定其是否构成从犯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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