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的未遂标准是什么
一、聚众斗殴的未遂标准是什么
聚众斗殴罪不存在未遂形态。
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构成该罪既遂。这里的聚众斗殴行为,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三人以上,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
一旦聚众斗殴的双方人员已经纠集,并且到达预定地点,开始实施互相殴斗的行为,犯罪即已成立。即使在殴斗过程中,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实际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或者殴斗程度未达预期严重程度等,也不影响聚众斗殴罪既遂的认定。
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打击破坏公共秩序的聚众暴力行为。只要存在这种聚众且意图实施斗殴的行为举动,就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公共秩序法益,因此不考量未遂情形。
二、聚众斗殴的未遂标准
聚众斗殴的未遂标准在司法实践及理论中有一定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行为人的斗殴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例如,双方虽然召集了人员、准备了工具,到达了约定的斗殴地点,但因某种原因,如一方临时改变主意放弃斗殴、警方及时制止等,最终并未真正实施互相打斗的行为,可认定为未遂。
其二,未达到双方预期的斗殴程度。如果双方原本计划进行大规模、激烈的打斗,但实际仅发生了轻微的推搡、冲突,尚未展开实质性的激烈搏斗,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考虑认定为未遂。
其三,从犯罪目的看,若聚众斗殴的首要目的,如争夺地盘、报复对方等未实现,且斗殴行为未充分展开,可倾向于认定为未遂。不过,对于未遂的认定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双方行为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判断,以准确界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三、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认定
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有明确标准。
对于首要分子,通常是指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作用表现为将分散的人员纠集起来,使其形成一个整体;策划作用体现为对斗殴的方式、时间、地点等进行谋划安排;指挥作用则是在斗殴过程中调配人员、下达指令等,掌控整个斗殴局面。
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相对复杂。一是主动参与,即明知是聚众斗殴活动而积极、主动地加入其中;二是行为表现积极,在斗殴中实施了较为激烈的攻击行为,或者在准备阶段积极为斗殴提供重要帮助,如准备器械等;三是作用较为突出,对斗殴的发生、发展和结果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而非仅仅是跟随参与。
在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表现、在整个事件中所起作用等多方面因素,准确认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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