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的未遂标准
一、聚众斗殴的未遂标准
聚众斗殴的未遂标准在司法实践及理论中有一定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行为人的斗殴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例如,双方虽然召集了人员、准备了工具,到达了约定的斗殴地点,但因某种原因,如一方临时改变主意放弃斗殴、警方及时制止等,最终并未真正实施互相打斗的行为,可认定为未遂。
其二,未达到双方预期的斗殴程度。如果双方原本计划进行大规模、激烈的打斗,但实际仅发生了轻微的推搡、冲突,尚未展开实质性的激烈搏斗,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考虑认定为未遂。
其三,从犯罪目的看,若聚众斗殴的首要目的,如争夺地盘、报复对方等未实现,且斗殴行为未充分展开,可倾向于认定为未遂。不过,对于未遂的认定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双方行为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判断,以准确界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认定
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有明确标准。
对于首要分子,通常是指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作用表现为将分散的人员纠集起来,使其形成一个整体;策划作用体现为对斗殴的方式、时间、地点等进行谋划安排;指挥作用则是在斗殴过程中调配人员、下达指令等,掌控整个斗殴局面。
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相对复杂。一是主动参与,即明知是聚众斗殴活动而积极、主动地加入其中;二是行为表现积极,在斗殴中实施了较为激烈的攻击行为,或者在准备阶段积极为斗殴提供重要帮助,如准备器械等;三是作用较为突出,对斗殴的发生、发展和结果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而非仅仅是跟随参与。
在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表现、在整个事件中所起作用等多方面因素,准确认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三、聚众斗殴打成植物人怎么判刑
聚众斗殴打成植物人,情况较为严重。聚众斗殴本身已触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而将人打成植物人,这种伤害后果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重伤。若经鉴定构成重伤,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定罪处罚。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具体量刑会综合考虑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作用,是否有、立功、坦白等情节,以及赔偿谅解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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