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犯罪既遂标准
一、贩卖毒品犯罪既遂标准
贩卖毒品犯罪的既遂标准通常以毒品是否实际转移为判断依据。即当毒品已脱离卖方的控制而置于买方的支配之下时,即为犯罪既遂。具体而言:
其一,若毒品已交付给买方,无论买方是否支付价款,均构成既遂。因为此时毒品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卖方完成了贩卖行为。
其二,即使毒品尚未交付给买方,但买方已支付价款且卖方已取得价款,也应认定为既遂。这表明双方达成了贩卖毒品的合意且卖方已实际获得了经济利益,犯罪行为已完成。
其三,若买卖双方只是就毒品交易进行了商谈或准备工作,尚未实际交付毒品和支付价款,一般不构成既遂,而可能属于犯罪预备或未遂阶段。总之,以毒品是否实际转移以及卖方是否获得经济利益等因素来综合判断贩卖毒品犯罪的既遂与否。
二、跑腿者不知情帮送了毒品咋办
若跑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送了毒品,需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其法律责任:
首先,从主观故意角度来看,构成通常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所运送的是毒品。若跑腿者确实完全不知情,没有认识到所送物品为毒品,那么不具备构成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其次,关于证据认定。跑腿者要证明自己不知情,需提供相应证据。比如,委托者未透露物品性质,物品包装无明显毒品特征,自身也没有获取高额报酬等异常情况,这些都可作为证明不知情的相关证据。
最后,司法实践处理。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情的情况下,跑腿者一般不会被认定构成毒品犯罪。但如果存在一些可疑迹象,如报酬过高、委托方式异常等,而跑腿者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可能面临不同情况。若司法机关综合判断认为其应当知情,则可能面临相应法律责任。不过,相比明知是毒品而运送的情形,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罚会有较大区别,通常会从轻或免除处罚。
三、贩卖毒品的立案标准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立案追诉。
具体来说,只要存在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无论是向他人出售毒品,还是为了贩卖目的而购买毒品等,均符合立案条件。这里的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只要在毒品交易中起到了沟通、撮合等作用,促成毒品交易的,以的共犯立案。此外,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同样会予以立案。即便贩卖的是假毒品,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真毒品而进行贩卖的,也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立案,不过在量刑时会考虑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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