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犯罪未遂怎么认定
一、聚众斗殴罪犯罪未遂怎么认定
聚众斗殴罪犯罪未遂的认定,需从以下要点把握:
首先,明确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该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既遂通常表现为双方或多方已实际实施聚众斗殴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了破坏。
其次,判断犯罪未遂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在聚众斗殴罪中,着手表现为开始实施聚众以及前往斗殴地点等准备实际斗殴的行为。若因警方及时干预、一方临时退缩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聚众斗殴未能实际发生或未达到完成状态,比如尚未实际相互殴斗就被制止,可认定为犯罪未遂。
再者,对于未遂的认定,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发展阶段及实际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主观上有聚众斗殴故意,客观上有相应行为,只是因意外因素未能完成斗殴行为,即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犯罪未遂。
二、聚众斗殴罪的既遂标准
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其既遂标准在于聚众斗殴行为的实际发生。
首先,当双方或者多方为实施斗殴行为而聚集多人,并且实际进入相互殴斗状态时,即构成该罪既遂。这里强调的是,只要有聚众的行为以及实际开展的相互攻击、打斗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都认定为既遂。
其次,对于尚未实际斗殴,仅存在聚众预备行为的,比如只是商议了斗殴计划、准备了工具但尚未到达斗殴现场等情况,不构成既遂,可能以犯罪预备或未遂来论处。
再者,在斗殴过程中,即便参与人数有所减少,或者部分参与者中途退出,但只要斗殴行为实际持续进行,仍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另外,聚众斗殴的既遂并不以某一方取得胜利或达到特定的伤害程度为条件,重点在于聚众以及实施斗殴这一整体行为的完成。只要符合上述聚众且实际斗殴的情形,就应判定为聚众斗殴罪既遂。
三、聚众斗殴中的积极参与者如何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聚众斗殴中积极参与者的界定,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行为表现。积极参与者在聚众斗殴中往往表现主动、积极,直接参与打斗行为,而非在现场只是观望、助威。例如,主动出手攻击对方,使用器械参与斗殴等。
二是参与程度。其参与的时间相对较长,不是短暂参与后即停止。在整个斗殴过程中,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比如积极召集、组织人员参与斗殴,或者在斗殴中积极配合主要人员的行动。
三是主观态度。具有积极参与斗殴的主观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后果仍积极为之。不是被胁迫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
四是对结果的作用。其行为对斗殴的发生、发展以及造成的后果具有较大影响。比如,其行为导致了人员受伤或者对社会秩序造成了较大的扰乱。
总之,认定积极参与者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参与程度、主观态度以及对结果的作用等多方面因素,从而准确界定其在聚众斗殴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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