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赔偿的适用主体有哪些?
一、离婚过错赔偿的适用主体有哪些?
离婚过错制度的主体范围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一)权利主体,指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而遭受损害的无过错的另一方配偶。权利主体应为夫妻中的一方,而不包括受虐待、遗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起过错赔偿诉讼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
(二)义务主体,即过错赔偿的责任主体。
义务主体仅指夫妻中的一方,不包括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虽然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妨害了他人的家庭安宁,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是对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制度的破坏,是应该受到法律否定的,但离婚诉讼毕竟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的民事身份及问题,故不宜将第三者责任放在离婚诉讼中一起解决。受害人可以对第三者另行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二、离婚过错赔偿的条件:
(一) 离婚过错方赔偿首先需要满足提起赔偿的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况。其他情形无法提出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像平时大家所说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为,都不能提起离婚过错方赔偿。因此,以上行为并不能造成多大损害,且不具有长期危害性。
1、 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 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二)必须是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的不能请求离婚过错方赔偿。
(三)时间上的要求,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必须在起诉离婚时提出离婚过错赔偿;过错方提起离婚,无过错方不想离婚的,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不想离婚且也未提起离婚过错方赔偿的,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再行提起诉讼,请求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
三、离婚过错赔偿该怎么申请
离婚时一方存在过错,无过错一方请求赔偿的,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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