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交通案件范围是什么
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交通案件范围是什么
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关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交通类案件的条件。一般而言,针对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类案件,只有起诉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该依法受理。建议当事人,更能良好解决起诉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合飞律师网还提供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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