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一、判断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判断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需从多方面考量。
1.双方是否有借贷的合意,即是否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如书面的、等,或口头约定且能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2.出借人是否实际交付了借款款项。仅存在借款的约定而未实际交付资金,不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比如,虽有借款协议,但款项未实际转账至借款人账户,或虽有现金交付但无法证明交付的事实。
3.借款的用途通常不影响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但如果借款用途违法,可能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综合以上因素,若双方有借贷合意且实际交付了借款款项,一般可认定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若缺少其中一个或多个关键要素,则需谨慎判断。
二、判决后保全财产如何执行
判决后保全财产的执行通常需遵循一定程序。首先,会根据保全裁定和判决书,向相关财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冻结、查封或扣押保全财产。其次,执行人员会对保全财产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其现状与保全裁定相符。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案外人对保全财产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会进行审查,若异议不成立,执行程序继续进行;若异议成立,可能会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此外,执行人员还需妥善保管保全财产,防止其损毁、灭失或被转移、隐匿。最后,当满足执行条件时,执行法院会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对保全财产进行处置,以实现的债权。
三、判决后保全财产需要哪些条件
判决后保全财产通常需要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判决所涉及的争议的影响。
2.被保全的财产与案件有关联,该财产与争议的标的存在紧密联系,保全该财产有助于保障判决的执行。
3.有明确的保全财产的具体信息,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等,以便准确地实施保全措施。
4.具备提供担保的能力,以防止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担保的形式和金额通常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
5.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保全的情形,如被保全财产属于特定豁免范围等。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够在判决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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