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被判定肇事逃逸
一、什么行为被判定
1.知晓及故意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仍然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现场;
2.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自认为并未负有任何责任,从而驾驶车辆径直离去;
3.交通事故当事人存在酗酒或者无驾驶等潜在违法行为,在报警之后,既不愿意听从指挥进行处理,又在弃车离开现场后再次返回;
4.尽管已经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是却未及时向警方报告情况并且无故离开医院;
5.虽然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但是在离开时却为伤者或其家属留下虚假的姓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6.在接受警方调查过程中,交通事故当事人选择逃逸;
7.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离开现场后,并不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然而有确凿证据表明他们应当清楚地了解到这起事故的发生;
8.经过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支付的额明显不足,而交通事故当事人并未留下真实的,同时有证据显示他们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的。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怎样判断是否肇事逃逸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行为:
(1)明确知晓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交通事故当事人选择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以逃避事故现场;
(2)交通事故当事人坚信自身与事故无关,不顾任何后果地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
(3)交通事故当事人存在酒后驾驶以及无驾驶等违法行为,在报警之后并未按照规定留在现场等待处理,而是选择遗弃车辆离开现场,随后又返回;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是在未进行报警并且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是在离开过程中却故意向受害人或者家属隐瞒了真实姓名、真实地址以及真实联系方式;
(6)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期间,故意躲避调查,无法取得联系;
(7)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离开现场时并不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是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他们应当清楚地了解到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
(8)经过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当事人并未留下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同时也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他们是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才选择离开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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