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如何代位追偿
一、如何代位追偿
根据我国现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明确的规定,如遇严重交通事故且涉及肇事者逃逸情况时,受害方的医疗救治费用可先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垫付,而该基金管理机构拥有对责事故任主体进行追偿的权利。
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若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因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将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肇事逃逸后该如何赔付呢
倘若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相关人员选择了逃逸的行为,那么这个责任将由逃逸的一方全权负责。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逃逸者必须根据以下规定的次序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选择了逃逸,然而这辆车恰好是在强制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内,那么保险就应该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如果机动车的身份无法确定,或者这辆车并没有参加强制保险,甚至在抢救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已经超出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支付的抢救费、丧葬费等相关费用,都应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当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完成垫付工作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所谓的“”,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选择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甚至潜逃藏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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