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如何认定
一、中的“道路”如何认定
所谓“道路”指的是公路设施、城市街道以及虽然属于某团体或组织管辖范围内但是对外开放、供公众使用并准许行经社会机动车辆的区域,这些区域还可能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通行空间。
介于校园、工厂、矿山以及村落之中,只要是向大众开放且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均可被视为“道路”范畴。
而“车辆”则涵盖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两大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罪会被怎么判
对于危险驾驶罪既遂案件的量刑标准为:通常会对涉案行为人施以刑罚,同时并处。
危险驾驶罪是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犯罪行为:
1.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展开竞逐活动,情节极为恶劣的行为;
2.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行业工作,蓄意超额搭载乘客,或者严重违反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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