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造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近年来,我国经济稳步发展,物流业发展更加迅速。在公共交通增多的同时,私家车也开始进入普通家庭,规模越来越大、越来越普及,尤其是摩托车和电动汽车。这在给我国公民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交通事故案件呈上升趋势。因为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驾驶人过失交通事故的罪与非罪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交通肇事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失是否应该得到支持呢?下面我简单谈谈我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看法和应对方案。本文仅代表我个人观点,愿意与大家讨论。
1.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失。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仅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给予赔偿”。在此过程中,他们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因刑事侵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公众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公司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机动车方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不超过10%。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人身伤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第十六条规定的各种损害以及《侵权责任法》第2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投保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现有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不应支持精神损失赔偿请求。主要原因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号第138条第2款的规定。还认为,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确定的赔偿范围只是“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不属于“物质损失”。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14]30《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号,明确交通事故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和伤残赔偿。也未确认精神损失是否纳入赔偿范围。这一观点也是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主流观点。
2、另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支持精神损失赔偿请求。主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号第155条第3款的规定,规定赔偿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号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该条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需要优先赔偿精神损失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失。交通强制保险。
3.作者的观点。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除上述第二种观点的理由外,笔者还有以下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与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的区别在于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对于交通事故罪,交通事故罪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责任,按照特别规定办理。2.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属于程序法,损害赔偿的范围属于实体法的范围。程序干扰实体也是不受欢迎的。3、将精神损失赔偿项目单独分离出来,在刑法中作出专门规定,破坏了法律的系统性,从而造成刑事与民事法律规范的冲突。为了明确法律调整的范围,使立法相对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应对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因为这些内容不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刑法调整的范围。应当由民法规定。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刑事诉讼制度救济社会利益受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救济个人利益受损。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弥补个人所遭受的损失,更适合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法律调整。现行民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号对于人身伤害赔偿项目有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均涉及人员伤亡较严重的犯罪。精神损失赔偿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精神损失赔偿也可以消除刑事法律规定与民事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抚平法律结构中的皱纹。4、另一方面,民事侵权行为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但比民事侵权行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不能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这有悖于常识。5、根据交通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身故伤残赔偿金包括按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14]]第30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应包括“精神损失”。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基本不予支持。法律从业者在实际操作此类案件时,基本上都是绕过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基本支持了精神损失赔偿请求。笔者认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虽然可以保证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主张能够得到支持,但也造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尴尬局面,其目的在于挽救司法公正。资源无法获得。
参考
《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影响交强险的精神损害赔偿---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2018.6.20第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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