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关于医疗费的支付标准,需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单,并结合病历以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若赔偿义务方对于治疗过程中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持有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关于的计算方法,应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及收入情况来确定。
误工时长则需要参考受害者所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文件。
若受害者因受伤导致残疾而持续误工,其误工时长可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3、关于护理费的支付标准,需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
若护理人员具有收入,则按照误工费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若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了护工,则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工作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应为一人,但在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对此有明确意见的情况下,也可参照其意见来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4、关于交通费的支付标准,应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作为凭证,且凭证中各项内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及次数相互吻合。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交通事故死亡配偶有赔偿吗
在遇到交通事故导致夫妻双方其中一位成员不幸离世时,该配偶有权请求得到相关的赔偿款项,包括死亡、用、以及被人生活所需的必要费用,同时也应该考虑到精神方面的安抚与补偿。
至于死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应当依照事发地法院所在地对应年份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来进行计算。
该金额将以二十年作为上限,但在六十周岁及以上的情况下,其年龄每增长一岁,则赔偿金额将会相应减少一年。
而当年龄达到七十五周岁及以上时,赔偿金额将仅按照五年来计算。
关于丧葬费用,其计算方式为根据事发地法院所在地对应年份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和为准。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也需要考虑到被抚养人的实际情况。
所谓被抚养人,是指受害者在法律上负有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或失去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
如果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存在,那么赔偿义务人只需对受害者依法应承担的那部分进行赔偿即可。
若被抚养人人数众多,那么每年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三、出交通事故伤人的营养费如何计算
兹就营养费用的相关及其具体运算方法进行详尽阐述如下:首当其冲,我们需对营养费之计算公式有清晰认识,具体表述如下:营养费补偿金额=医生根据医疗机构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建议所提出的合理支出额度。
至于潜在的营养需求与补充期限的确立,则依据受害人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予以决定。
若受伤情况较轻且无需住院接受治疗,通常情况下将不给予营养费的赔偿;若受害程度超越轻伤标准并涉及到营养补给事宜,那么自遭受损害之日起至伤情初步愈合之日止,均应承担营养费的偿还责任。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对于营养费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的意见。
医疗机构的观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摄入营养剂以及所需补给时间的长短等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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