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的步骤是如何的
一、法院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第一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原告提交法院的起诉书,相关证据的副本;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审查过程;
3、由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并受理有关文件的决定,否则返回的文件和材料,原告,并告诉拒绝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法院决定提交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五天内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复;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之日起。
被告不响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作出决定像往常一样。
如果被告确实非个人的原因,不会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可以告诉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延期,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的决定的延伸。
第三阶段:审判阶段。
这阶段的离婚诉讼,主要是通过审查证据,对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实质性阶段。它包括以下步骤: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如果调解不成的,判决。
在离婚诉讼结束,但就是不与该法院的决定(调解)不满意,您可以收到的判决(调解)的日期15(10)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内,未能提出上诉的决定(调解)书生效。在离婚判决生效(调解)不服的,根据民法,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有在和问题,再审的尊重。
二、要先经过调解吗
《》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到法院的,法院并不是一开始就进行判决,而是要先对离婚夫妻进行调解,当然通常情况下是往和好的方向调解。要是调解不成功的,那么才会做出判决。如果你在这方面遇到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咨询一下我们合飞律师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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