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到场吗
一、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到场吗
诚然,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确需双方共同出席。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制定的相关,如若当事人双方决定和平分手,理应签署正式的书面,且必须由双方亲自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
在这份离婚协议之中,应当明确双方均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向,以及对于子女的抚育、家庭财产及债务处理等方面问题达成共识的详细内容。
协议离婚之程序必须保证双方亲自在场,并且均在离婚协议上亲手签名以示确认。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协议离婚所写到底有没有有效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签订正式协议离婚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凭证——即欠条,只要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与条件,便被视为具备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首先,针对夫妻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事宜,允许他们通过签署借款协议的方式来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管理、使用以及处置;其次,如果这些财产被用于其中一方的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私人事务,那么在离婚时,这部分财产的处理方式就可以按照借款协议中的约定来执行。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这样的欠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权凭借欠条向当地人民提起诉讼,要求另一方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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