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不公证生效吗
一、协议离婚不生效吗
在法律层面上,离婚协议书无需进行公证亦具有效应。
这是因为,根据相关法规及程序,公证并非构成离婚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相反,离婚协议得以生效所需满足以下五个特定条件:首先,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之上签订;其次,不得违反任何现行;第三,双方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婚姻注册登记手续;第四,双方都已经取得了正式的书;最后,还需符合其他特定条件。
离婚协议是指在夫妻双方决定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就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
离婚协议书作为登记离婚(即协议离婚)的核心文件,其制作过程必须严谨且规范,经过双方签署之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协议找不到怎么办
倘若在遗失离婚协议之时,双方尚未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且未取得离婚证明文件之前,任何一方均有权与另一方进行磋商与沟通,就遗失情况进行详细说明,随后再重新签署一份新的离婚协议。
若双方已将相关离婚协议递交至民政局以备进行离婚登记程序,那么他们便可以携带离婚证书以及各自的有效件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调阅婚姻登记档案材料,从而获取原先存档的离婚协议副本,并在该副本上加盖相应的公章。
通常来说,离婚协议应由三份组成,其中有一份会被保存在民政局的婚姻登记部门作为档案保存。
如果民政局已经将这些档案资料移交给当地档案馆,那么当事人便可以前往当地档案馆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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