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哪些事情无效
一、哪些事情无效
对于已婚男女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因感情破裂或其他诸多因素而产生的愿望。
若双方协商一致,可签署离婚协议,就共同财产分配、权归属等重要事项进行详尽的阐明和约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双方缺乏专业的,所达成的约定往往欠缺足够的法律效力,甚至导致整个离婚协议的约定失效。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类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离婚协议约定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有权通过诉讼程序对该约定提出异议。
首先,我国法律对公民的婚姻自由权给予了充分的保障,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强制限制对方的婚姻自由。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限制对方在离婚后一定时期内不得的条款,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且无效的。
其次,只要不违反国家相关,再次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个人享有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应受到离婚协议约定的限制。
再者,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人的继承资格应由被继承人自行指定,他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加以干涉。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限制对方再婚后所生子女的,无疑也是违法且无效的。
最后,从法律角度来看,子女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父母负有法定的义务;而在子女成年之后,则属于自愿行为,不得受到任何约定的限制。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方在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仍需承担用,同样是违法且无效的。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协议可不可以反悔
在法律上,离婚协议一旦签署并经过合法程序核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任意更改或撤销。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离婚协议仍有可能被推翻或修改。
首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离婚协议尚未正式生效,因此在这一阶段,双方当事人仍然有权对其进行修改和调整。
然而,一旦完成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将立即生效,无法再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
其次,若涉及到问题,如夫妻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者试图通过伪造来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受害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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