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到了有一方不在家怎么处理
一、离婚冷静期到了有一方不在家怎么处理
倘若在冷静期限结束之后,有一方未能出席,这将被视为其对离婚事宜持有异议,需要重新安排预约进行离婚登记。
在此情况下,再次预约离婚登记仍需遵守冷静期制度。
自实施离婚冷静期以来,如果在离婚登记完成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任意一方当事人对于离婚决定产生了动摇,均可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的申请。
具体的撤销程序如下:首先,申请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先前领取的回执单(若已丢失,也可不必提供,但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前往原发放回执单的婚姻登记机关,亲临现场并填写《撤销离婚登记申请书》;待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会为您开具一份《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不给孩子的原因有哪些
在通常情况下,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向未成年子女支付相应的生活费用。
在特殊情况下,父母可选择不对其子女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当给付方由于长时间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其经济状况极度困难,无法按照原先签订的协议或者法律判决中所规定的金额对子女进行抚养时,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
(2)当给付方因为触犯而被判处监禁改造或者劳动教养,从而失去了经济收入来源,无力支付抚养费。
当他们重新获得人身自由并拥有经济来源之后,仍然需要按照原来的协议或者法律判决来支付抚养费;
(3)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次,并且其继父或者继母愿意承担部分甚至全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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