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有无财产限制规定
一、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有无财产限制规定
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财产方面通常没有严格的限制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财产分割原则上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夫妻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的归属、分割等事项进行协商约定,只要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政部门一般会予以认可。
(二)财产形式和数额不受特别限制。无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存款、投资收益等各种形式的财产,无论财产数额多少,夫妻双方都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分割方案。
(三)即使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行为,在协议离婚时,另一方知晓并仍愿意协商分割财产的,民政部门也不会主动干预。但需注意,若事后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二、时反悔财产协议的规定是怎样的
离婚时反悔财产协议的规定,需分情况来看:
(一)若在离婚登记前反悔。签订协议后,在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一方反悔的,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此时尚未生效,双方可重新协商财产分割事宜。
(二)若在离婚登记后反悔。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履行。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可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一)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二)发现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若符合上述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财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婚前写的协议有效吗
婚前写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无效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和条件的。婚前,双方尚未,不存在离婚的事实基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配的约定,而婚前双方的财产关系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不同,此时并不具备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条件。
(二)从协议的性质来看,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离婚时的财产分配问题。在婚前阶段,无法准确预见婚后的财产状况以及是否会出现需要离婚并分割财产的情况。
不过,若中涉及到对的约定,比如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等,这部分内容是有效的。因为这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处置和约定,并不依赖于离婚这一前提条件。总之,单纯的婚前写的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一般无效,但涉及婚前个人财产约定的部分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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