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民法典是多少条
一、劳务关系民法典是多少条
《民法典》中,劳务关系主要规定在第四百六十九条至第四百七十四条之中,涉及了多种情况,如劳务派遣期间,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归属;提供劳务者对自身及第三者造成伤害时该如何承担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在于:一方面,当事人间有无控制、支配及从属性关系;另一方面,取决于当事人对工作地点、器材及时间等的安排掌控程度。
劳务关系表现为相互控制、支配及从属性,而承揽关系则缺乏此类特征。
双方在任务执行中的主动性也有所不同。
在劳务关系中,雇主通常会指定工作地点、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并限制工作时间;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需自行运用技术、设备及劳动力完成工作。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往往是其自身业务或经营活动的一部分;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则是独立于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经营活动之外的。
最后,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是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注重过程;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需要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更看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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