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申请超过60天不去怎么办
一、离婚申请超过60天不去怎么办
若于离婚申请审批期间超过六十日未前往办理处表示反对或撤回申请,则视为申请人自行撤回该项离婚登记申请,因此,如有一方仍然希望解除婚姻关系,应有权选择向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诉讼。
在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主张结束婚姻关系的,均可委托相关社会组织介入调解工作,或者直接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
对于离婚审查工作,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先期调解;倘若考虑到感情因素,双方确已无法挽救并达到破裂程度的,在调解无果后应当准许当事人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立案后的流程怎么走
诉讼规程如下:首先由审判长核验双方当事人以及各自的代理诉讼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明确其合法性;接着审判长针对双方当事人提出问题进行讯问调查,在所有当事人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审判长颁布宣告,确认各方当事人(包括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满足法律规定的参与本案件诉讼的资格;然后,审判长向当事人阐述并详细解释了他们应有的诉讼权利及所承担的法定责任;再者,审判长与当事人展开深入交谈,对争议焦点进一步明晰;随之进入正式的法庭调查阶段;接下来是由当事人陈述案情概要的阶段;随后展开原告和被告双方提供证据的程序;双方将进行证据的展示和反驳认证;在相关出庭作证之后,进入紧张激烈的法庭辩论环节;经过调解后,若未能达成协议,审判长会当场公布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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