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过错方怎么界定
一、婚姻过错方怎么界定
依照我国《》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婚姻过错行为主要涵盖以下四种情况:重婚,即已有合法配偶者再度缔结婚姻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配偶者持续稳定地与其婚姻以外的异性保持非婚姻生活关系;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肢体冲突、残忍对待、束缚及剥夺人身自由等方式给家庭成员带来身心创伤;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长期对家庭成员施加虐待或未尽到应有的、、责任。
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严重不当行为。
若以上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婚姻合意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婚姻缔结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首先,男女双方必须充分表达其自愿进行婚姻结合的愿望,并且这种意愿绝对无私地源自内心深处的真实情感;
在正式步入婚姻殿堂之际,男方的法定年龄不能早于二十二岁,而女方则须年满二十周岁;最后,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血缘关系,或者是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统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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