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买农村集体土地已建成自建房如何处理?
一、外地人买农村集体土地已建成如何处理?
使用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独享的长久权利与福利,这一权益与其个人独特的社会身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除却这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外,其他非属此团体的人士均无权获取或通过任何途径来获得此类权益。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进行了严苛的转让限制规定,其中包括农村住宅用地也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严格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者性质相似的小型产权房屋等相关事宜。
对于非本村村民而言,他们在购买房时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其根本原因在于宅基地交易仅限于本村的村民,若非如此,这类买卖协议将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并存续。
《》第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二、集自建房结算后多的钱怎么办
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在依照法律规定充分运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新建或者翻新自用住宅过程中所承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
追溯至1993年,我国已正式废止了包括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以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内的多项相关费用。
1998年,我国进一步取消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以及规划许可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到了2001年,我国更是专门针对农民建房收费问题展开了专项整治行动,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各类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如今,未经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已被彻底取缔。
而对于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了依法颁发的证照可以收取相应的工本费之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征收。
此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以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皆被视为违规收费,必须予以全部取消,且不得再次向农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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