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是否是实质性条款
一、违约责任是否是实质性条款
如果对要约中的违约责任进行变更的,将构成实质性变更,所以违约责任在要约与承诺中属于实质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守约方遭受的损失为限,通常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责任是实质性条款,因为在要约与承诺中,承诺人在承诺过程中变更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该承诺就会被认定为新要约,所以对违约责任进行变更的,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通常情况下违约责任的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合飞律师网进行。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