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采购合同数量变少是否违约
一、民法典采购合同数量变少是否违约
采购合同数量变少,属于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合同有违约金和,可以要求对方都承担吗
事实上,即使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非违约方也不能并用违约金和定金。只能择一行使。
1、可以主张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一般有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
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机构予以增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通常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超过30%的可以认定为过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没有数额的限制。需注意的是,无论是提出低于还是高于造成损失的,提出要求的一方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2、可以主张定金
通常所说的定金是指违约定金,具体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出现违约的情况,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如果采购合同数量变少的情况下是属于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那样的话是会构成违约的,如果违约是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合飞律师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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